市(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州、直管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稽核与内控工作;指导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本地区人员培训;检查指导、监督考核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等工作。
市州所在城区未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直接由市本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县(市、区)社保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稽核与内控工作、档案管理、发放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负责按时上报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的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州、直管市直接经办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保机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提供咨询、查询服务,受理举报,负责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协办员具体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登记建立相关业务台账;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督促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城乡居民户籍、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携带户口簿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在异地无法签章或留指纹的,可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签。
第六条 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第七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于每月18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及直接经办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市、州社保机构(下同)。
第八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录入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与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复核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