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不良信用单位: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
(二) 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
(三)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群体性事件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第七条 对不良信用单位实行分级认定的办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县(市、区) 级不良信用单位
1. 拖欠农民工工资10万元以上。
2. 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10人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州(市) 级不良信用单位:
1.拖欠农民工工资5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涉及人员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1年内同一用人单位2次被县(市、区)认定联席会议认定为不良信用单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省级不良信用单位:
1.拖欠农民工工资100万元以上。
2.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涉及人员在50人以上。
3.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1年内同一用人单位2次被州(市)认定联席会议认定为不良信用单位。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调查初审。 认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采取对用人单位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举报投诉情况等方式提出不良信用单位名单和基本事实情况介绍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填报初审意见。
根据初审结果,应当由上级认定联席会议认定的,由认定联席会议办公室按县(市、区)、州(市)逐级上报。
(二)复审认定。 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认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初审情况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根据初审、复审,认定联席会议对用人单位共同进行综合评定,确定不良信用单位。
(三)公布告知。 认定联席会议应在认定不良信用单位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书面通知被认定的不良信用单位。 书面通知须载明认定事实、认定依据、限制措施、限制期限及其他应告知的事项。
州(市)、县(市、区)认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应报上一级备案;对严重违反规定、社会影响较大的,及时认定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