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并按照规定预存入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后,应当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应到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并与银行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 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每月应在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前向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提交经与分包企业共同审核认可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和劳动合同备案名册,由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可以按月持与分包企业共同审核认可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和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到开户银行从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将相应数额的资金转入该工程项目的临时存款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动用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资金。
第八条 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违背书面承诺动用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资金、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月农民工工资,影响农民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书面预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银行的书面预警后,应当对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责令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增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并将该工程项目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重点监控对象。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凭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有关资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销户手续,开户银行退回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本息余额。
第十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对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开户银行负责对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支付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