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1]11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管理,保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有序运行,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准备金是建设领域用人单位预存入银行,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一般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对施工项目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开户银行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指定。
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凭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到银行以本单位名义开立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作为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工程项目的,可以使用同1个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 开户银行应当在已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下为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建立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子账户。
第四条 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当与银行签订书面承诺,承诺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当将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10%的资金,预存入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 建设工程工期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不低于1个年度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10%预存入农民工工资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