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国税函〔2011〕40号)
各基层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鞍山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现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预计计税毛利率做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发项目属于商品房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3%;
二、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2%。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从事商品房开发项目又从事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的,必须分别核算,否则一律按照商品房开发项目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中的办公楼、商业网点、车库等适用商品房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