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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评选推荐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2. 监督社会场所和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敢于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作斗争。
  3. 积极参与青少年法制宣传、安全自护等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的自我保护能力。
  4. 积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优秀文化产品,建设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阵地,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文化、体育、科技等有益身心的活动。
  5. 为未成年人的学习、活动提供条件或资助,采取多种方式帮助暂时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
  6.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帮助、教育、挽救,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帮助残疾、罪错等未成年人就学、就业,成效突出,反映良好。
  7. 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且至少有1次以上优秀等次。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1. 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各区县(自治县)、市级部门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候选单位、1-2名先进个人候选人选。
  2.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拟推荐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本地区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机关事业单位推荐人选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部门意见。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推荐人选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3. 推荐对象经公示无异议的,经当地人力社保局、未保办审核后,由各地未保办将申报材料汇总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部门推荐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评选要求
  1. 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人员倾斜。厅(局)级单位和市管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原则上不作为评选对象。处级单位和处级干部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超过15%。
  2. 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申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3. 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地区参加评选活动的资格。对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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