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监督社会场所和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敢于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作斗争。
3. 积极参与青少年法制宣传、安全自护等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的自我保护能力。
4. 积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优秀文化产品,建设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阵地,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文化、体育、科技等有益身心的活动。
5. 为未成年人的学习、活动提供条件或资助,采取多种方式帮助暂时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
6.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帮助、教育、挽救,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帮助残疾、罪错等未成年人就学、就业,成效突出,反映良好。
7. 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且至少有1次以上优秀等次。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1. 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各区县(自治县)、市级部门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候选单位、1-2名先进个人候选人选。
2.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拟推荐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本地区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机关事业单位推荐人选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部门意见。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推荐人选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3. 推荐对象经公示无异议的,经当地人力社保局、未保办审核后,由各地未保办将申报材料汇总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部门推荐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评选要求
1. 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人员倾斜。厅(局)级单位和市管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原则上不作为评选对象。处级单位和处级干部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超过15%。
2. 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申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3. 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地区参加评选活动的资格。对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