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评选推荐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7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各有关单位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主线,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目标,围绕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开展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等各级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各成员单位及内设工作机构;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
先进个人:各级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工作在职人员,各成员单位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在职人员;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有关人员。
(二)表彰名额
评选表彰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50个、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个人10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 认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努力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积极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 组织健全,制度落实,认真履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责,出色完成未保工作各项任务。
3. 积极开展青少年公益活动和推动青少年公益事业发展。
4. 扎实推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法制宣传教育”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项目,成效突出。
5. 认真查处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事迹突出。
6. 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关心处于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及失足未成年人的进步,积极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摆脱困境,健康成长。
7. 结合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无违法违纪现象,社会反映良好。
(二)先进个人
1. 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努力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积极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无违法违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