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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健康体检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健康体检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中央在渝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健康体检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精神,经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研究,决定对我市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健康体检的项目和标准等事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体检范围
  我市及中央在渝企事业单位在职的具有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二、体检时间
  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两年体检一次(院士每年体检一次),当年因故未能按时参加体检的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安排在第二年进行补检。
  市级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体检时间由市人力社保局确定,区县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体检时间由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确定,中央在渝单位自行确定。
  三、组织方式及经费渠道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
  (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市级各部门的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结算。
  (三)中央在渝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健康体检,所需经费按本单位经费渠道纳入预算。
  四、承检医院要求
  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健康体检必须在区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进行。
  五、体检项目和标准
  为使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体检项目更具有针对性,这次对原渝人发〔2001〕158号规定的体检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内容详见附件)
  六、体检审批及组织程序
  (一)各区县(自治县)、中央在渝单位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健康体检报批及组织程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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