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和市政工程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云建质[2011]396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07号)精神,加强房屋和市政工程建筑工地食堂(以下简称“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现将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建筑工地食堂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过期食品、劣质食品等问题。
(二)建筑工地食堂落实索证索标、规范操作、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设备维护、餐具清洗消毒等制度情况。
(三)建筑工地食堂环境卫生清洁和保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孳生条件,通风和排烟装置等食品安全防护措施情况。
二、工作安排
(一)开展自查自纠。建筑施工企业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8月底前,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对所有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开展一次全面自查,整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存在问题及隐患。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建立定期巡查和自查自纠制度,企业对所属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项目部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自纠每月不少于一次,确保建筑工地食品安全,杜绝食品安全事故。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食品监管部门,结合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打击违法非法专项治理等检查活动,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及时总结报告。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部要在11月20日前,将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当地主管部门。各州、市12月10日前,将本地工作总结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是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建筑工人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