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大连市燃气企业资格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
(大建委发[2011]555号)
各区市县(含先导区)燃气管理部门、各燃气经营单位:
根据国务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为了有效落实此项工作,省建设厅正在制定《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但该《办法》最快要在2012年第一季度才能出台。
为了确保我市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工作的有效落实,使燃气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得到保障,经研究决定,对燃气企业已取得的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的《大连市燃气企业资格证书》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时间为半年,时限到2012年6月30日。
此次燃气企业《资格证书》时限延续的具体方法如下:
1.各区市县(含先导区)的燃气经营企业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到市燃气管理处办理,时间为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