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1]11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历来重视见义勇为工作。 1999 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
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2002年成立了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为全省扎实开展见义勇为工作奠定了基础。多年来,省人民政府积极推动全省见义勇为工作开展,省人民政府及全省大多数州(市)、县(市、区)每年均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得到了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领导的高度评价。 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省见义勇为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优抚、待遇保障等方面与先进省份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为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推动见义勇为工作深入开展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弘扬社会正气的具体体现。 加强见义勇为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做好新时期见义勇为工作,对于保持良好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政府在社会管理中负有组织、领导的职责,社会管理需要全社会参与。 见义勇为人员面对违法犯罪、自然灾害和各种事故,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有的甚至付出生命,他们的行为既弘扬了社会正气,又展示了崇高精神。 见义勇为人员来自各地、各行业、各个不同社会层面,不少见义勇为人员因牺牲、残疾,致使家庭陷入贫困,需要给予他们特殊的关注、关爱,对他们的权益加以保障。 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见义勇为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契机,建立健全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手段,积极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治、康复、奖励和表彰、抚恤、保护、救助、优待工作,维护好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确保见义勇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是做好见义勇为工作的关键。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工作,明确分管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见义勇为人员优抚保障长效机制。 各级综治办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关心、支持、参与见义勇为工作,进一步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协调、配合以及相应考评、监督机制。 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尽职尽责落实好见义勇为人员的优抚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