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秀服务标兵”及评选范围及条件
评选范围:各基层服务窗口单位工作人员。
评选条件: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政治优良,作风正派,严于律己,三年内没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2.热爱民政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工作积极努力,有创新精神。3.自觉学习业务知识,业务熟练,工作规范,服务管理能力强。4.能够按照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的标准,积极主动地为人民群众服务。5.有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感人事迹,得到群众充分认可和好评。
(四)“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范围及条件
评选范围: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厅有关处(室、局),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评选条件:1.领导重视。成立有活动领导(指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具体工作专人负责、资料完善、组织周密。2.推进有力。工作计划科学合理,积极推进“三亮、三比、三评”;活动主题和载体紧贴实际;工作目标、工作措施明确具体;本辖区(系统)内“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成效明显。3.宣传到位。活动氛围浓厚,注重培树、宣传先进典型。
各服务窗口单位具体评选标准由省民政厅各业务处(室、局)制定,分配名额见附表。
二、评选程序
(一)自评(2012年4月底前)。各基层窗口服务单位根据上述评选条件进行自评,经县(市)民政局审查合格后报所属省辖市民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申报材料,径送省民政厅各业务处(室、局)。
(二)考评(2012年5月底前)。各省辖市民政局对照评比条件,组织专人对各参评单位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确定申报对象,填写申报表报送省民政厅各业务处(室、局)。
(三)审核(2012年6月底前)。省厅“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办公室汇总申报情况,结合考评办法,采取实地检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上报的评选对象进行审核认定,对合格的先进单位和标兵进行表彰,并择优向民政部“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办公室推荐。
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填写申报表(1式2份),事迹材料600字左右(可另附表),于2012年5月31日前报送,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群众满意的服务窗口”、“优质服务品牌”和“优秀服务标兵”申报表,归口报送省厅各处(室、局);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申报表报送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先进单位申报名单报送省厅“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