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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一)处罚依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2.一般违法行为: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殡葬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或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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