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1)一般违法行为: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活动。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责令期限(15日)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
第四章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致使界桩棱角、文字遭到简单破坏,但没有影响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实地位置和界桩桩体文字内容辨认的。
处罚标准: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致使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整体倾斜或倒在原地,可在原地重新树立的。
处罚标准: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致使界桩断裂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不易辨认或部分消失,不需重新测定原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具体位置,可在原地修复或原地重新树立的。
处罚标准: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致使界桩完全损坏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完全消失,须重新测定原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具体位置并重新树立的。
处罚标准: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