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违法行为: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活动。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15日)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
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一般违法行为: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责令期限(15日)内能够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活动。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责令期限(15日)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
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一般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活动。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15日)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
4、未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1)一般违法行为: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高于上一年总收入的50%(含5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高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5%(含5%)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50%,高于上一年总收入的30%(含3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5%,高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2%(含2%)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活动。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3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2%。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
5、未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1)一般违法行为: 未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 未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活动。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未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责令期限(15日)内拒不改正,或者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