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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轻微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轻微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基金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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