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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轻微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1)轻微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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