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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民[2009]4号)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民政局:

  现将《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 行)

第一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1)轻微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责令期限(15日)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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