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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二) 健康档案

  参照医院病历格式,印制供养对象健康档案。从第一次为供养对象全面进行体检开始,详细记载供养对象的健康状况,以后至少每年体检一次并加以详细记载。应随时把有关的病历资料装入健康档案,供养对象死亡后,其健康档案装到人事档案中保管。

  五、供养规范

  (一)供养对象

  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本人自愿入院、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的五保供养对象。

  (二)入院手续

  1.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人有意愿但无法表达的可由他人代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2.五保对象入院应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送养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和本人签订入院供养协议。

  (三)供养内容

  1.“保吃”:提供适合供养对象特点和身心健康的膳食。

  2.“保穿”: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

  3.“保住”: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和家具。

  4.“保医”:有病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给予照料。

  5.“保葬”:按照有关政策妥善办理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

  6.“保教”:保障供养对象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供养标准

  1.供养对象的实际生活不应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2.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应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

  (五)供养经费

  供养对象供养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1.各级财政列支的供养资金。

  2.接受社会捐助的资金。

  3.院办经济创收的资金。

  4.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走访慰问资金。

  5.其他合法收入。

  (六)财产处理

  1.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入院后可以继续使用。

  2.供养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村民委员会的义务

  1.逢重大节日应派人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看望供养对象。

  2.供养对象去世后,应协助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一道办理丧葬事宜。

  六、服务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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