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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豫民〔2010〕1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服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服务规范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供养对象)的基本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建设

  (一)一般规范

  1.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基本建设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

  2.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选择生活便利或临近集镇、通电、通路、通水的地方建设。

  3.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为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

  4.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有必要的种植基地和养殖场所。

  5.住室门口应挂入住人员姓名指示牌。包括照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院时间。

  (二)居室

  1.供养对象居室应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条件。

  2.供养对象居室人均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小于7平方米。

  3.根据供养对象实际需要,居室应配备必要的家具和生活用品。

  4.居室不宜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

  5.出入和通行的厅室、走道地面,应做到平整、防滑。

  (三)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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