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年龄、身体等原因难于达到以上学分要求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并出具证明,报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延期完成或免于培训。
第九条 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社会化培训机构面向公务员开展课程培训。对优质培训课程,经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确认,可在相应范围内计算学分。
第三章 学分的登记
第十条 实行公务员培训学分登记制度。依托“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公务员培训学分登记系统,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学分情况进行登记,实现培训学分的信息化管理。
公务员培训学分登记方法:
(一)参加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以考勤记录和考核结果为依据,由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培训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二)参加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举办的培训、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经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的业务培训的,以调训通知(批件)、考勤记录、考核结果等为依据,由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培训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登记。
(三)参加“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在线学习,完成相应课程学习并参加在线考试的,由“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系统自动进行登记。
(四)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各类专业资格考试或其它经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的培训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等为依据,公务员本人主动提请本单位报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公务员所在单位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 公务员参加培训时,严重违反培训纪律的,应减扣学分或不计学分,并根据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一)参加脱产培训,请假期间不计学分;缺勤率达三分之一以上的,当期培训不计学分。
(二)在学分登记、审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当年该类学分按零分计算。
第十二条 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和公务员所在单位应高度重视培训学分登记工作,严肃工作纪律,明确专人负责,如实记载培训学分,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 学分的审验与使用
第十三条 实行公务员培训学分年度审验制度。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干部管理权限,于每年12月份对公务员培训学分的计算和登记是否准确、年度总学分是否达标等情况进行审验,签署是否完成学分任务的审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