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2011]6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河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全面提升我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能力素质,推进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更好地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关于贯彻〈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实施意见》(豫办〔2010〕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是公务员管理部门在划定每一培训项目(课程)一定学习分值的基础上,要求每位公务员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习分值,并在年末以学分累积的方式来考核、评价培训效果的培训管理机制。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对象为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县处级及以下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为本辖区实施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干部管理权限,综合管理培训计划备案、学分设置、登记、审验等事项。公务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培训学分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分的设置
第五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由一类学分和二类学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