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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河北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2011)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按照职责分工建设厅相关处室、单位要立即向主管厅长报告,由主管厅长报告厅长,并及时报告省政府和建设部,由主管厅长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省级建设工程应急救援预案。主管厅长带队、事故相关处室组成督察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实地督察,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组织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并向省政府和建设部续报事故救援情况。
  4.2.3施工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专业抢险队伍力量到达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搜集证据。
  4.2.4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4.3 现场紧急处理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综合协调的主要内容是:收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协调各救援队的行动;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做好人员疏导;对相关各部门进行协调;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和分配;组织伤亡事故损失评估工作。
  4.4 应急结束
  4.4.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
  4.4.2事故现场危险因素完全控制并处永久稳定安全状态,事故受害人被完全救出,送到医院抢救,符合此条件的情况下,由启动场外应急预案人,宣布场外应急救援状况解除。场内应急救援状态的解除由其发布人视情况宣布终止令。有需抢救的伤员,仍由医疗救护组继续负责,直至脱离危险。
  4.4.3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教训以及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4.4.4 事故场外应急救援状况解除后,事故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及时恢复生产、恢复正常秩序。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在恢复活动中,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做好清洁、防疫、消毒和灾后重建、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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