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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维持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维持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28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维持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31号)相关规定,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一致性,现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通知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仍按60%核定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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