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动用保证金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1]323号)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动用保证金的请示》(江泰请字[2011]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动用缴存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新外支行的保证金600万元。
二、你公司在经营存续期内,应保持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公司终止或中断职业责任保险时,应立即报告我局,并于终止或中断之日起5日内按有关规定缴纳保证金,同时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