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卫生改革加快卫生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卫办[2003]56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行业、系统医院、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11月21日,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卫生改革加快卫生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了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任务,制定了具体政策和措施,对我们做好今后卫生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厅要求全省卫生系统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力求卫生事业取得新进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把握实质,提高认识
《意见》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地、各单位领导干部要先学一步,把《意见》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点内容,学深学诱,把握实质。同时,要在广大中层干部队伍中组织开展深入学习活动。学习中要做到与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学习紧密结合,与省委十届三次全委会精神的学习相结合,切实把干部队伍的思想认识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力争使干部队伍的思想进一步解放,认识明显提高,观念进一步转变。
二、加强调查研究,顺理工作思路和方法
思想观念的转变是创新实践的基础。各地、各单位领导干部要把思想观念的转变充分体现在具体实践中,增强深化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加强调查研究,结合省情、州情、县情及单位情况,加深对卫生工作规律性、特殊性的认识,掌握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分析查找问题的根源,针对薄弱环节,理顺思路,找准突破口和切入点,努力使本地区、本单位的卫生改革工作有新起色。
三、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卫生改革与发展步伐
改革是推动卫生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卫生事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消极等待思想,增强开拓创新、锐意改革意识,进一步提高深化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深化卫生改革加快发展摆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卫生改革力度。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卫生改革与发展取得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