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十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十九、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可以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二十、本办法由青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青海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附表:
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一、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评价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 分项名称
| 主要工作内容和方法(按规范三、四级工作部分内容免做)
| 一级
| 二级
| 三级(地震小区划)
| 三级(区域性区划)
| 四级
| 城市活断层探测
|
1-1
| 区域地震环境评价
| 收集资料、编目、编图、历史(古)地震考证和场地影响分析、分析计算和评价
| 3.0
| 2.2
| 2.2
| 1.8
| 0.5
| 2.2
|
1-2
| 区域地震地质环境评价
| 收集资料、野外调查、编图、分析评价;内容包括地震构造、新构造、构造应力场和地球物理场等
| 9.0
| 4.5
| 4.5
| 3.5
| 0.8
| 4.5
|
1-3
| 综合分析评价
| 综合分析评价区域地震、地质环境,划分地震区、带并确定其地震活动性参数
| 2.5
| 2.0
| 2.0
| 1.5
| 0.5
| 2.0
|
备注:1.区域范围超过300x300km2时比照增加收费,如线性工程的区域面积为300x300km2+300xLkm2(L为工程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