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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诉讼调解与基层综治工作衔接的意见(试行)


  3、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或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4、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对接受诉前和诉中委托调解的案件,不管调解结果如何均应当制作《委托调解情况复函》(附件7),并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回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

  (三)送达衔接

  1、对于涉及维稳因素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代为送达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委托送达函》(附件8)送达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应当自收到《委托送达函》之日起7日内送达。中心可以自行送达,也可以协调相关部门代为送达。

  2、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代为送达裁判文书的,在裁判文书送达给当事人之前,可以再次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也可根据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四)执行衔接

  1、经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当事人持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五)判后维稳衔接

  对于涉及判后维稳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案件宣判前后,可以邀请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参与判后维稳工作,引导当事人息诉罢访。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协助开展判后维稳工作函》(附件9)送达给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六)工作人员衔接

  1、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应当安排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参与调解衔接工作,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2、人民法院与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要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活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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