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满二千元不满一万二千元和满一万五千元不满五万六千元,分别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利用行驶的非机动车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九)职务侵占罪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六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 %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及募捐款物,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敲诈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二万元,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满一万六千元不满二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敲诈勒索作案三次以上;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
(1)具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满二千元不满一万六千元, 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一年内敲诈勒索作案三次以上;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婚姻、邻里之间等民事纠纷引起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一)妨害公务罪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持械妨害公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或减少刑罚量: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人数每增加三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
刑法第
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即: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