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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阳光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阳光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民救[2012]41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制度,维护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的监管水平,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决定在全省民政系统实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阳光运作”,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阳光运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推进“阳光工程”系列建设活动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民政系统开展“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阳光运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以促进制度完善、管理规范、透明运行和保障有力为目标,不断深化民政工作“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强化监督,维护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的管理使用水平,切实保障自然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二、实施内容
  (一)全面实施阳光制度
  1、专账核算制度。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2、社会监督制度。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应接受社会监督,在资金发放过程中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发放救灾资金。
  3、社会化发放制度。因灾倒损房恢复重建资金、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发放,采取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一卡通”等形式,直补到户,加强资金的末端监管,提高资金的发放效率。
  (二)全面实施阳光分配
  1、公开资金使用范围。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房等项支出。不能用于与生活安排无关的其他任何项目。按以下项目安排资金: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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