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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银办〔2010〕19号)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

  为进一步提高宁夏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水平,推动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系统的顺利运行,我中心支行制定了《宁夏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工作,在金融稳定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系统的数据报送、审核和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照《宁夏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组织辖内县(市)支行做好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工作。

  三、2010年1月30日前,完成历史数据的录入、报送和审核工作,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附件:宁夏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宁夏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动态监测、准确分析、全面掌握宁夏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保证宁夏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的顺利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测系统是为有效防范单个金融机构风险扩散,切实维护宁夏辖区金融稳定,依托人民银行内联网,采用计算机系统实现对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的业务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使用监测系统的宁夏辖区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 系统的数据采集必须坚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 监测管理

  第五条 监测对象:宁夏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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