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广播电视站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1〕32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现将《浙江省乡镇广播电视站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浙江省乡镇广播电视站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工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乡镇广播电视站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和《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1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省乡镇广播电视站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广电站设备改造工程)的补助,实施期限为2011年-2015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目标管理、分级负担、公平分配”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目标管理原则。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广电站设备改造工程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一是转播好上级台广电节目和自办贴近当地需求的广播节目,把党和政府的声音送进农村千家万户,充分发挥基层宣传阵地作用;二是积极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村村响”等各项广播影视惠民维护服务工作,确保广大农村群众能收听收看好广播电视;三是全力保障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
(二)分级负担原则。广电站设备改造工程实施主体为各市、县(市、区)政府,工程实施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市、区)分级负担,以市县为主。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省财政按地区实行分类补助,并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宁波市所属各县(市、区)实施。广电站设备改造工程所需经费,由宁波市自行安排解决。
(三)公平分配原则。专项资金对同类地区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助(详见附件2)。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各市、县(市、区)基本设备设施缺项的乡镇广电站,以2011年2月各地上报数为准。
(二)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省财政对经验收符合省定配置标准的乡镇广电站,根据缺项设备设施的统一价格按比例进行补助,其中:一类一档地区每站补助50%;一类二档地区每站补助45%;一类三档地区每站补助40%;二类一档地区每站补助30%;二类二档地区每站补助20%;二类三档地区每站补助10%。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各市、县(市)广电部门应及时制定本地区乡镇广电站设备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填报《浙江省广播电视站设备改造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表》、《___年度广电站设备改造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明细表》(详见附3、4),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省广电局、财政厅各1份,市辖区的申报由市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上报。
省广电局对市、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补助初步方案报省财政厅审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在每年7月份前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财政补助资金文件一个月内,将补助经费拨付至各实施单位。各地年度计划数与实际完成的差额,在下一年度考核验收后再作调整。
第六条 实施政府采购。乡各市、县(市、区)广电部门应按照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我省乡镇广播电视站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广局发〔2010〕286号)明确的《浙江省乡镇广播电视站建设管理标准(暂行)》要求(见附1),配置乡镇广电站广播转播和播出、电视安全播出以及广播电视维护维修等设备。
省广电局对广电站设备改造工程建设所需设备、器材进行全省统一集中采购,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统一供货产品的品牌、型号、价格和中标供应商,由各承担任务市县的广电部门,直接向中标供应商采购所需设备、器材,并签订供货合同,由省广电局审核后执行。中标供应商凭省广电局审核盖章后的供货合同、验收单和销售发票等原始凭据,直接向有关市、县(市、区)广电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七条 建立项目验收制度。省、市、县(市、区)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广电站设备改造工程年度完成项目组织验收,验收办法由省广电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县及县以上财政、广电部门组织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广电站设备改造工程的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项目补助、追缴专项补助资金等措施,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开始执行,执行期限至2015年底。
附件1:
乡镇广播电视站设备配置参考表
分类
| 系统内容
| 主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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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
| 播出系统
| 调音台1台(12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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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节目控制台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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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音频工作站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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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数字采访机1台、话筒2个、耳机1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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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机、DVD机、监听音箱各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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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系统
| 可寻址调频调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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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管理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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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功率扩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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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交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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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
| 光缆输入(出)系统
| 光发射机、光接收机、光放大器、光纤配线架、光端机及机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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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播出监视报警系统
| 有线广播电视监视屏、播出故障自动报警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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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系统
| UPS备用电源(或备用发电机组)、稳压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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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控系统
| 站内设备安全播出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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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接地系统
| 机房及相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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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系统
| 机房及播出、播控用房等必须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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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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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静电、防盗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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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维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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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携式数字场强仪、微型计算机、光功率计、三用表、万用表、通信工具等。配备网络建设维护交通工具,有条件的地区配备应急抢修工程汽车、光纤熔接机、光时域反射测试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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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器材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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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常用电缆、光缆,线杆、包箍、横担、压板、衬环、线卡、挂钩、F头、扎线、钢绞线、铁丝、螺栓螺丝、防水胶布等常用配件;各类分配器、分支器、放大器、供电器、电源插头插座、均衡器等;电锤、电钻、保险带、梯子等基本维护工作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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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省乡镇广播电视站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地区分类表
类 别
| 市、县(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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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地区
| 一档
| 文成、泰顺、开化、松阳、庆元、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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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
| 淳安、洞头、永嘉、苍南、武义、磐安、衢州市(含所属区)、常山、龙游、江山、岱山、嵊泗、天台、仙居丽水市(含所属区)、青田、缙云、遂昌、云和、龙泉
|
三档
| 平阳、安吉、金华市(含所属区)、兰溪、三门、舟山市(含所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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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地区
| 一档
| 桐庐、建德、临安、新昌、嵊州、浦江、东阳、临海
|
二档
| 富阳、嘉善、海盐、海宁、平湖、桐乡、德清、长兴、诸暨、上虞、永康、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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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
| 杭州市(含所属区)、温州市(含所属区)、瑞安、乐清、嘉兴市(含所属区)、湖州市(含所属区)、绍兴市(含所属区)、绍兴县、义乌、台州市(含所属区)、温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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