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

  要依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凡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生产、劳动、管理等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或工作关系(含事实劳动或工作关系),不论其是否通过劳务中介机构介绍,不论其户籍所在地在何处,都有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
  各级工会组织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上海市工会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因地制宜,积极探索进城务工人员组建工会、吸纳入会的各种有效形式和方式。要针对进城务工人员分布广泛、就业形式多样、流动性大的特点,采取有效方式将他们吸纳入会。对由劳务公司输入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探索各种形式吸纳入会。可以由劳务中介机构组建工会,积极吸纳进城务工人员入会,在源头上实现组建工会和吸纳职工入会工作的全覆盖;也可由实际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方式组建工会和吸纳外来务工人员入会。
  各级工会要积极探索工会会籍管理的各种有效形式和方式。劳务中介机构向用人单位输出进城务工人员时,应同时将他们的会员关系临时转入用人单位工会,由用人单位工会统一管理,劳务输出合同终止时,再由用人单位工会将他们的会员关系转回劳务中介机构工会。用人单位自行招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已经是工会会员的,可以凭《会员证》进行会员关系的接转;如不是工会会员的,用人单位工会应主动动员其自愿入会。进城务工人员入会后,原则上应参加其所在工作岗位工会小组的活动,如是整建制地接转到用人单位的,也可以将进城务工人员单独组编成一个或若干个分工会、工会小组,由劳务输出公司工会委托用人单位工会领导和管理。
  要认真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会员统计工作。在统计上报本单位、本系统职工数和会员数时,应包括进城务工人员。
  要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会费、经费收缴工作。进城务工人员入会后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工会会费,用人单位或劳务中介机构应依法拨缴工会经费。用人单位通过劳务中介机构招用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会经费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务中介机构在签订劳务协议时协商解决,确保工会经费的正常拨缴。用人单位自行招用进城务工人员的,应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三、健全机制,强化监督,切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