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不同类型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执行,控制应急响应人员的辐射剂量,保护应急响应人员的人身安全。
4.6.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应急终止后,相关成员单位应在二周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广大市民对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听从政府统一指挥,不信谣、不传谣,听到谣言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2 培训
市指挥部每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专业的岗前培训和再培训,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5.3 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增加应急工作人员的实战经验,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灾。
6 应急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落实辐射事故应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熟悉应急响应程序,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及时响应和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