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生辐射事故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2.2 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2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 分级响应
4.3.1 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或重大辐射事故(Ⅱ级),由省人民政府请求国务院启动国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省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国家辐射事故应急的处理工作。市级指挥部并入省级指挥部,按照省级指挥部统一安排参与应急处理。
4.3.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Ⅲ级),省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1、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省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响应:
(1)启动应急响应,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开通与辐射事故所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3)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及时向国务院及环保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
(5)立即组成现场救援指挥部,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6)省指挥部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信息通报工作。
2、事发地应急响应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应急指挥部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市指定医院为山西省核辐射医疗救治中心)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2)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措施: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