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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环保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和协调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理;省人民政府负责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4.1.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4)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4.1.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1.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4.1.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2 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 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发生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还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损伤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或者事故影响,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公众宣传等外部应急响应工作。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或者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将辐射事故或者故障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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