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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企事业单位:
  《大同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落实。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大同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时,能准确地掌握情况、分析评价和提供决策,按国家规定的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尽量减缓或避免事故的消极影响,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结合大同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大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科学管理,及时高效。
  1.4 适用范围
  我市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失控及其引起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或者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的、非自愿的异常照射事件。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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