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不得超额预售;
(三)加强出站客运车辆安全检查,不得安排无证经营的车辆从事客运活动,不得允许超载车辆出站,不得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
(四)为旅客提供购(退)票、候车、乘车指示等服务设施;
(五)认真核对旅客信息,及时为订票旅客提供取票服务;
(六)按照规定收取票款和办理退票,出具规定的票据;
(七)为持有有效车票的旅客提供特定车型和座位的运输服务,不得擅自降低车型标准;
(八)不得设置客运站之间互售车票数量限制;
(九)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五条 联网售票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二)不得另行向联网购票旅客收取费用;
(三)不得拒绝持有效车票乘客乘车;
(四)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降低服务标准;
(五)不得超载运行;
(六)不得擅自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
(七)不得在客运站外揽客或中途甩客;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六条 非因订票人或旅客自身原因导致重票、错票或信息错误不能正常取票等情形,造成订票人或旅客直接经济损失的,订票人或旅客可以要求联网售票机构给予相应的赔偿。但通过站间互售、代理售票点购票的,由售票站或代理售票点给予赔偿。
因联网售票客运站原因造成订票人或旅客损失的,联网售票机构给予赔偿后,可以向客运站追偿。
订票人或旅客因重复提交网上订单导致重复出票、未妥善保管致使车票污损不能识别、丢失车票或未在规定时间取票的,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订票人或者旅客对公路客运联网售票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可以拨打投诉电话进行投诉。负责处理的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3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或具有行政处罚职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以下方式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