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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开展上海寿险新单回访工作自查及调研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开展上海寿险新单回访工作自查及调研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1]69号)


各人身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新单业务回访制度,切实化解上海寿险业新增业务风险,我局决定开展上海寿险新单业务回访执行情况全面调研并组织各公司进行自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本次调研涉及各公司的回访制度、回访话术、回访系统建设情况等内容以及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所有应回访业务的回访工作开展情况。各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填写《上海寿险市场新单业务回访自查及调研表》(见附件1)表1至表5。

  二、自查内容及规则

  1、自查针对各公司2010年新单电话回访工作开展情况,需抽听电话回访录音、抽调有关投保资料。抽查范围为2010年生效的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应回访且完成电话回访的业务(完成电话回访即投保人接受电话回访并对所有回访问题给予明确答复)。2011年1月1日后开业的公司,按照相同规则抽查2011年业务。

  2、抽查的保单应包含电话回访问题件,即完成电话回访但投保人对某些回访问题给予否定回答或未明确作答。

  3、抽查的保单应涵盖所有渠道、所有应回访的险种类别。渠道分为个险、银保、其他;险种类别分为分红、万能、投连、其他。

  4、2010年应回访保单件数的0.5%超过1200件的,抽查0.5%;应回访保单件数的0.5%不足1200件的,抽查1200件;应回访保单件数不足1200件的,则全部检查。

  5、抽取保单时,应首先将回访数据按照保单号或投保单号排序,再按销售渠道、险种类别进行分类,然后从第一份保单开始,按照保单号或投保单号等间隔抽取。若依此规则抽取保单数据不足1200件或0.5%,则在未抽到的保单中再次等间隔抽取,直至抽满1200件或0.5%为止。

  例如:若2010年应回访保单件数为30万件,应抽取30万*0.5%,则按照间隔200个保单号或投保单号抽取一份保单进行抽取;若2010年应回访保单件数为10万件,依据抽查规则应抽取1200件,抽取保单间隔计算方法为100000/1200,取84件。

  6、各公司应根据自查情况填写《上海寿险市场新单业务回访自查及调研表》表6及表7。

  三、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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