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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鞍地税发[2011年]6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现将省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1年9月1日起,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实行市局备案管理。凡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必须先向市局进行书面备案,否则不予认定。

  二、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将定期对各基层局认定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凡检查发现该纳税人存在涉税(费)等违法行为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三、其他规定按《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1]61号)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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