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18: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年]42号)规定: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二)申请时限
每年1月10日前。
(三)需提供资料
1、首次备案提供材料:(1)纳税人备案申请;(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3)自用房产产权证与记录房产原值的明细账帐页复印件;(4)自用土地的面积及权属证明复印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首次备案后,若减免税额无变化,则在每年初再次备案时仅提供《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即可;若减免税额有变化,则需要提供:(1)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2)自用房产产权证与记录房产原值的明细账帐页复印件;(4)自用土地的变更面积及权属证明复印件。
项目19: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年]149号)规定: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年]17号)规定:
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一条停止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年]36号)规定: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和铁道部第一、二、三、四设计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自200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关于重新明确铁路系统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名单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282号):
随着沈阳铁路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铁路系统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名称、管理体制等又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便于征收管理,现将我省铁路部门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名单重新予以明确(免税单位名单见附表:略)。其中,对铁路部门房产生活段、公寓管理所、房产管理所免税的房产和土地是指其本身办公所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对铁路系统的职工疗养院所使用的房产,应区别对内与对外分别确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不予减免);对林业总厂直接用于种植、养殖以外的房产和土地照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培训基地(中心)如对外经营,应照章征税;免税单位对外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应照章征税。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申请时限
每年1月10日前。
(三)需提供资料
1、首次备案提供材料:(1)纳税人备案申请;(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3)自用房产产权证与记录房产原值的明细账帐页复印件;(4)自用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首次备案后,若减免税额无变化,则在每年初再次备案时仅提供《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即可;若减免税额有变化,则需要提供:(1)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2)自用房产产权证与记录房产原值的明细账帐页复印件;(4)自用土地的变更面积及权属证明复印件
项目20: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建设、购置、经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年]24号)规定: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年]88号)规定: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件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年]125号)规定: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申请时限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建设、购置、经营涉税业务发生之次月5日内。
(三)需提供资料
1、首次备案提供材料:(1)纳税人备案申请;(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3)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4)购销业务、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5)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确认文件复印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首次备案后,若减免税额无变化,则在每年初再次备案时仅提供《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即可;若减免税额有变化,则需要提供:(1)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2)土地的变更面积及权属证明复印件
项目21: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年]97号)规定: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申请时限
每年1月10日前。
(三)需提供资料
1、首次备案提供材料:(1)纳税人备案申请;(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3)自用房产产权证与记录房产原值的明细账帐页复印件;(4)自用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首次备案后,若减免税额无变化,则在每年初再次备案时仅提供《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即可;若减免税额有变化,则需要提供:(1)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2)自用房产产权证与记录房产原值的明细账帐页复印件;(4)自用土地的变更面积及权属证明复印件。
项目22: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申请时限
每年1月10日前。
(三)需提供资料
1、首次备案提供材料:(1)纳税人备案申请;(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3)自用房产产权证与记录房产原值的明细账帐页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首次备案后,若减免税额无变化,则在每年初再次备案时仅提供《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即可;若减免税额有变化,则需要提供:(1)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2)自用房产产权证与记录房产原值的明细账帐页复印件。
项目23:毁损、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规定: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规定: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二)申请时限
每年1月10日前。
(三)需提供资料
1、首次备案提供材料:(1)纳税人备案申请;(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3)自用房产产权证与记录房产原值的明细账帐页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首次备案后,若减免税额无变化,则在每年初再次备案时仅提供《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即可。
项目24:基建工地临时用房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规定: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二)申请时限
每年1月10日前。
(三)需提供资料
1、首次备案提供材料:(1)纳税人备案申请;(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3)记录房产原值的明细账帐页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首次备案后,若减免税额无变化,则在每年初再次备案时仅提供《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即可。
项目25:金融企业抵债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1]181号)规定:
对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凡金融企业未投入使用或在帐务处理上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统一规定之前,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申请时限
每年1月10日前。
(三)需提供资料
1、首次备案提供材料:(1)纳税人备案申请;(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3)以物抵债协议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首次备案后,若减免税额无变化,则在每年初再次备案时仅提供《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即可;若减免税额有变化,则需要提供:(1)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2)以物抵债协议复印件。
项目26: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计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年]141号)规定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开始后、清算资产被处置前持续经营的经济业务所发生的应纳税款应按规定予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