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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2号――关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与标准公告(第一批)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2号)


关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与标准公告(第一批)

  为了便于纳税人及时便捷地申请办理减免税事项,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减免税事项办理效率与质量,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对备案类减免税项目进行了梳理,明确了各减免税项目的申请时限与备案资料,请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及纳税人遵照执行。现将第一批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与标准公告如下:

  一、一次性备案、一次性纳税申报类项目

  该类项目是指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一次性的不具有连续性的事项,对该类事项实行一次性备案,一次性纳税申报。具体项目如下:

  项目1:符合规定的企业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年]183号)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年]103号)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申请时限

  产权转移书据签订之次月5日内。

  (三)需提供资料

  1、纳税人备案申请;

  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

  3、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2:房地产入股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二)申请时限

  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内。

  (三)需提供资料

  1、纳税人备案申请;

  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

  3、房地产转让合同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3:合作建自用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申请时限

  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三)需提供资料

  1、纳税人备案申请

  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

  3、房地产转让合同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4: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规定:

  在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申请时限

  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三)需提供资料

  1、纳税人备案申请

  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

  3、房地产转让合同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年]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二)申请时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业务发生之次月5日内。

  (三)需提供资料

  1、纳税人备案申请

  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6: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年]2号)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二)申请时限

  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发生之次月5日内。

  (三)需提供资料

  1、纳税人备案申请

  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

  3、个人转让著作权协议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一次性备案、按月纳税申报类项目

  该类项目是指减免税的起止期间确定的事项,对该类项目实行一次性备案,按月纳税申报。具体项目如下:

  项目1:农村金融有关业务减征免征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年]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年]35号)规定: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和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申请时限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5日内。

  (三)需提供资料

  1、纳税人备案申请;

  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2: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年]24号)规定: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免征营业税。

  (二)申请时限

  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5日内。

  (三)需提供资料

  1、纳税人备案申请;

  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3: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年]122号)规定:

  为支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本通知附件1所列企业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附件1:免征营业税的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名单

  84、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二)申请时限

  符合规定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5日内。

  (三)需提供资料

  1、纳税人备案申请;

  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4: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年]66号)规定: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到期停止执行。

  (二)申请时限

  代理金融业务收入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5日内。

  (三)需提供资料

  1、纳税人备案申请;

  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5: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年]78号)规定: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到期废止。

  (二)申请时限

  1、文到之次月5日内;

  2、新成立企业减免税事项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5日内。

  (三)需提供资料

  1、纳税人备案申请;

  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6:家政服务税收优惠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

  为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二)申请时限

  符合规定的免税事项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5日内。

  (三)需提供资料

  1、纳税人备案申请;

  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7: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年]4号)规定: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申请时限

  转制注册之次月5日内。

  (三)需提供资料

  1、纳税人备案申请;

  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

  3、自用房产产权证与记录房产原值的明细账帐页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8:大修停用房屋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规定: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规定: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

  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申请时限

  每年1月10日前。

  (三)需提供资料

  1、纳税人备案申请;

  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

  3、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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