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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销售不动产税(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12、以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配的行为,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现行营业税关于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13、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效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14、棚户区改造有关营业税政策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关于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税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49号)规定:

  对开发建设单位(含房地产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承担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棚户区居民向开发商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计算公式:

  棚户区改造计税依据=(全部面积-扣除返还回迁户原面积)×规定的销售价格

  所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条件,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方案和计划,报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审定后列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15、关于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

  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5号)第三条规定:

  双方没有办理开发立项及土地使用权更名手续,应以相互之间签订协议、合同及资金划转等内容来判定其是否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行为。

  (1)甲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开发立项后,由乙企业接手工程,而向甲方支付资金,甲方基本退出,不再参与开发建设,由于双方不办理立项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所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仍在甲方,房屋建成后仍由甲方对外出售。可按本款规定征收营业税。

  (2)在乙方接手工程后,不向甲方支付资金,而是在商品房竣工后,双方分钱或分房(均是甲方负责销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按以房换地和以地换房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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