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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125号)


各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6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厅组织对申报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院的新增人体器官移植项目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公示。根据审核结果,现将准予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的医院及新增人体器官移植项目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医院须在2011年7月15日前,向我厅申请办理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开展相关移植项目。试点有效期为一年,试点工作结束后,须由我厅报经卫生部OTC核定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资质方可继续开展,未经卫生部核定的不得再开展相关移植项目。

  二、各试点医院要严格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通知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试点,严格按照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严禁超范围开展其他项目和器官来源的人体器官移植,如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取消其试点资质,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试点医院要严格执行《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切实维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要切实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数据网络直报管理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105号)要求,指定专人做好移植数据网络直报工作(用户名和密码将另行通知)。

  三、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由省、市红十字会牵头负责,各有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试点医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积极主动加强与当地红十字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当地红十字会规范、有序地做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各试点医院要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组织领导,成立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委员会,规范指导本院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要建立本院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明确职责,落实试点工作各项要求,确保试点工作依法依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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