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对医疗纠纷处理情况报告制度落实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131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医院:
为掌握各地贯彻落实
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和《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的工作情况,根据我厅《关于认真落实医疗纠纷处理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卫医便〔2011〕64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委托省卫生监督所组织对南京、徐州、苏州、扬州等市医疗纠纷处理情况报告制度落实工作进行督查,其他各市自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各地医疗纠纷处理情况,促进医疗机构认真落实医疗纠纷处理情况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监管。
二、督查范围
南京、徐州、苏州、扬州市及所辖1个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纠纷处理报告制度落实情况,抽查部分三级医疗机构医疗(名单附后)纠纷处理报告情况。
三、督查方式
(一)听汇报:听取卫生行政部门辖区内医疗纠纷处理情况报告制度、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落实情况介绍,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处置及报告情况的汇报。
(二)看材料:查看卫生行政部门相关材料及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理、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规定及有关原始材料,核查相关上报表格。
(三)召开座谈会:在医疗机构召开部分医务人员座谈会,探讨医疗纠纷处理及报告的经验及机制。
四、督查时间
2011年7月25日至7月31日。具体日程由督查组另行通知。
五、督查分组
第一组南京市、扬州市
张炳新(组长) 省卫生厅医政处副调研员
杜成阳(副组长) 省卫生监督所监督五处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