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江苏省活体器官移植申请问题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129号)
各市卫生局、各有关移植医院: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申请程序及方法,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确保供受双方生命安全,现就我省活体器官移植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原则
(一)活体器官捐献人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二)活体器官移植须经我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三)申请机构必须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资质。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关系
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仅限于以下关系:
(一)配偶:仅限于结婚3年以上或者婚后已育有子女的;
(二)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仅限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活体器官移植的医院应当向我厅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医院关于实施活体器官移植的书面申请,包括活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职业、身份证号码、双方关系及目前身体状况是否具备适应证),伦理委员会审查结论;
(二)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申请表;(附件1)
(三)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审查表;(附件2)
(四)活体器官接受人、活体器官捐献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五)由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六)由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能反映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亲属关系的户籍证明;
(七)由活体器官捐献人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成年子女(已结婚的捐献人还应当包括其配偶)共同签署的捐献人自愿、无偿捐献器官的书面意愿,并进行公证;
(八)活体器官接受人同意接受捐献人捐献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接受人如未满18周岁,书面意愿则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签署,并进行公证;
(九)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属于配偶关系,应当提交结婚证复印件或者已生育子女的证明;
(十)活体器官接受人、捐献人系直系血亲关系的,应提交相关遗传学证明。
四、其他要求
(一)从事活体器官移植的医院要严格审核所有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应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要留存原件,确保供受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卫生部文件规定的“三种关系”。应要配备第二代身份证鉴别仪器,严格进行识别。
(二)医院伦理委员会在收到活体器官移植审查申请后,应召开伦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在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并签名确认后,医院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实施活体器官移植的书面意见。
(三)医院在实施活体器官摘取手术前,应当由手术医师协助麻醉医师、手术室护士再次确认活体器官捐献人身份。
(四)从事活体器官移植的医院须妥善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的所有资料,并定期进行随访。
(五)各有关移植医院要严格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数据网络直报管理的通知》要求,及时完成数据信息上报工作,完成1例上报1例,不得漏报、缓报、错报。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医政处联系。
联系人:仇晓明
联系电话:025-83620546
附件:
1、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申请表
2、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审查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1:
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申请表
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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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移植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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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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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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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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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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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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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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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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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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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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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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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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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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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献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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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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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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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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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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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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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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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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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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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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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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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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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人与捐献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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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父□ 母□ 子女□ 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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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人病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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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献人健康状况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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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团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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