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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苏卫药政〔2011〕4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号)精神,经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同意,我厅已印发《2011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苏卫药政﹝2011﹞2号)。为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步骤。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是顺利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保障,是当前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购销秩序的有效途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规范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和供应及时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把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作为当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业务流程,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指导,精心组织实施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促进全省基本药物制度的持续稳定运行。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签订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建立基本药物采购新模式,重塑基层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切实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费用负担,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要切实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每一阶段、每个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组织签订委托协议。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规定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药品采购中心签订授权委托协议,以县(市、区)为单位,于2011年7月25日前完成委托协议签订,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见证方,也要参与协议签订(协议文本另发)。协议文本签署后,以省辖市为单位,集中送省药品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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