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3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培训基地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三级甲等传染病专科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消化内科或传染科诊疗科目。
2、有至少 3 名以上具有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可开展血浆置换、血液滤过、血液/血浆灌流、胆红素吸附、血液透析、连续性血液净化、分子吸附再循环系统、血浆透析滤过等多种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模式。每年完成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200例次以上。
(二)对医师的培训要求
1、拟从事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技术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少于50例次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并经考核合格。
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学员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治疗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人工肝治疗操作、人工肝治疗操作过程记录、整体监护治疗和治疗后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技术培训3个月以上,完成本规范规定的病例数,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基地考试,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三)培训基地的其他要求
1、使用经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例数的培训内容。
3、培训结束后,逐一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五、其他管理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技术。
(一)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二)在三级医院从事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工作3年以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近3年累计完成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200例次以上,其中每年独立完成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不少于50例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