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132号)
各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
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人工肝支持系统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江苏省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技术临床应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技术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此项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技术主要包括血浆置换、血液滤过、血液/血浆灌流、胆红素吸附、血液透析、连续性血液净化、分子吸附再循环系统、血浆透析滤过等一系列血液净化技术单独或联合应用治疗重型肝炎或肝功能衰竭的治疗方法。临床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选择单用或联合应用以上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可开展此项技术;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及传染病专科医院可开展除分子吸附再循环系统、血浆透析滤过技术外的较简单的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技术项目。
(三)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消化内科或传染科诊疗科目,有与开展人工肝支持系统技术相关的ICU、检验科、输血科或血库等辅助科室和设备,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设置规范。
(四)开展人工肝支持系统的医疗机构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1、开展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技术的医院必须设有: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室、ICU、污水处理系统、水处理系统等。
2、应根据各部门的具体条件配备相应的设备:如血液净化治疗仪、血浆分离器、胆红素吸附器、血液灌流器、血液滤过器、血液透析器及血路管道、可移动治疗床、心电监护仪等。
(五)医疗机构每年完成此项治疗技术50例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