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在上海市工会干部和职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沪工总法〔2011〕140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现将《关于在上海市工会干部和职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Ο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在上海市工会干部和职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
(2011-2015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工会干部和职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精神,做好上海工会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和服务于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以“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工会维权观为指引,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职工素质教育相结合,与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相结合,与工会法制建设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广大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水平,努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夯实社会和谐稳定基础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六五”普法期间,上海工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争取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各级工会领导干部每年参加两次以上法律学习;新任工会主席在任职一年内100%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工会法律知识学习;
--市、区县局(产业)工会法律干部每年参加两次以上工会法律知识培训,其他工会干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法律知识培训;
--集体协商指导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员在任职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培训;
--每年有不少于20%的职工参加法制宣传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五年内全市职工参加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率达到90%以上;